案例背景
企業A,主要從事專業咨詢服務等相關業務(比如培訓、設計、法務、財務、管理咨詢等等),其核心服務業務均為自有團隊提供,其客戶以中大型企業為主。
因其客戶特征及需求,在實際業務中,企業A的全部收入都需要開票。年收入兩千萬,成本在一千萬左右(人力成本為主),企業A的真實利潤近一千萬,其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
為了解決較高的企業所得稅問題,企業A通過部分虛增員工,部分買發票等行為,降低利潤額,從而降低稅金。
風險和責任
虛增員工和買發票是我國最常見的偷漏稅行為了,基本上所有企業都操作過。但是在2016年的金稅三期及營改增后,這樣的操作有極大的稅務風險。稅務局和社保局之間的數據共享,使得虛增員工很容易被查出。而買發票這事兒,現在的可操作性也極低。因為在最嚴發票令出臺后,發票不僅需要填寫企業稅號,連內容都有嚴格的要求,大數據時代可以讓稅務部門輕松識別風險點。
1、企業A,存在買賣發票等虛開發票行為,有罰金、滯納金等風險,金額較大的甚至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企業A,存在偽造內部業務、企業所得稅偷漏稅行為,有罰金、滯納金等風險和可能的刑事責任。
解決方案
企業A可以選擇浩企財稅提供的服務型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來解決其一部分問題:
企業A的法人或者股東作為實際控制人安排自己家人或者親戚另設了多家個人獨資企業。這些個人獨資企業,分別持有了企業A未來運營所必需的一些資源(比如企業A的設計能力非常強,但是尋找客戶的能力非常弱,那么是否可以將企業A的銷售團隊外包出去)。而企業A必須向這些個人獨資企業支付合理的費用,才能換取這些必需的生產資料,以維持長期的經營。
通過這個模式調整,原來企業A一家獨享的一千萬利潤,被合理分割到各家小企業(即上述另設的個獨企業)中,而這些小企業有足夠的稅收優惠政策,自身的稅負率相對較低,所有在整體利潤不變的情況下,實現了總體稅負降低的效果。
風控重點
1、企業A和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資金流、服務流、合同流、發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企業A和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定價合理性問題。
方案實施對比
實施前 | 實施后 | |
交易模式 | 企業A獨享1000萬利潤 企業所得稅率25% 分紅個人所得稅率20% 總體稅率40% |
企業A和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分享1000萬利潤 企業A依然承擔企業所得稅率25%,分紅個人所得稅率20% 個人獨資企業享受6.5%優惠稅率 總體稅率降低至10%以下 |
節稅效果比較:
稅收籌劃前 | 稅收籌劃后 |
企業A年收入2000萬,成本在1000萬左右,企業A的真實利潤近1000萬,其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25%,分紅的個人所得稅率20% | 企業A年收入同樣為2000萬,利潤為1000萬,設立個人獨資B和C,與企業A分享1000萬利潤,假設企業A保留利潤為200萬,將剩余800萬利潤轉移至個獨型B和C,B和C各自承擔400萬元且保留小規模納稅人資格,B和C采用核定征收模式 |
企業A稅額: 企業所得稅:1000×25%=250萬元 個人所得稅(分紅):(1000-250)×20%=150萬 合計稅額為:250+150=400萬 |
企業A稅額: 企業所得稅:200×25%=50萬 ;個人所得稅(分紅):(200-50)×20%=30萬;企業A承擔稅額合計:50+30=80萬 企業B稅額: 增值稅:400÷(1+3%)×3%=11.65萬元(可向稅局申請代開專票,雖然B承擔了增值稅,但是A卻可以完全抵扣,整體來說平掉了,等于沒有承擔) 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400÷(1+3%)×10%×35%-1.475=12.12萬元 企業C與企業B同理 那么籌劃后方案全部稅額合計:80+12.12×2=104.24 所以籌劃后比籌劃前節約稅金:400-104.24=295.76萬,節稅比例達:295.76÷400=73.94% |
舉一反三
企業的各個功能,如銷售、服務、人事、財務、行政等等,為什么一定要放在一家企業內部,能否外包出去(形式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