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崇明工業發展,推進本縣企業對高新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鼓勵企業注冊并落戶在本縣,增加本縣的就業崗位,充分體現“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可持續發展思路,根據崇明工業產業發展規劃和生態島產業發展定位,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適用對象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注冊并落戶在崇明的實體型工業企業?!冻缑鞴I產業導向和布局指南》(2009版)中限制、禁止類行業的項目不在本辦法扶持范圍內。
二、扶持標準
(一)鼓勵企業科技創新
1、對被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
2、對被認定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業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按市與縣1:1配套資金扶持。
3、對被認定為“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
4、對獲當年授權發明專利的企業,每項給予3000元的獎勵;對獲當年授權實用新型專利的企業,每項給予1000元獎勵。
5、對獲得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項目,按市與縣1:1配套資金扶持。
(二)鼓勵企業技術改造
對已經取得備案或核準,并在備案和核準后3年內竣工投產,實際固定資產投資中“設備和設施”的投資不低于50%的企業技改項目,根據不同落戶區域給予資金扶持。
1、對已注冊并落戶在園區內的企業,其符合申報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項目固定資產投資6%的資金扶持,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150萬元。
2、對園區外(城橋新城、陳家鎮和長興鎮3個集建區除外)的企業,其固定資產總投資200萬元(含)以上,符合申報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項目固定資產投資5%的資金扶持,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鼓勵企業節能減排
1、對節能量達到5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經認定每節約1噸標準煤,給予500元的節能獎勵。
2、為鼓勵企業生產和推廣節能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對列入上海市節能新產品目錄的生產性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3、對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4、為鼓勵企業節能,對開展能效診斷的企業,其支出的能效診斷直接費用(包括能源審計、電能平衡鑒定、鍋爐熱工測試等市有關文件規定的費用),給予80%的資金扶持。
(四)鼓勵企業爭創品牌
1、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和“國家級創新型企業”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華老字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
2、對被認定為 “上海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上海市專利工作示范企業”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如一個企業獲得以上兩個稱號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對被認定為“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企業”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
3、對獲得 “上海市著名商標”、“上海市名牌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上海市“品牌產品”、“品牌服務”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4、對獲得國家級和市級新產品證書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15萬元、10萬元的獎勵。
5、對獲得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對獲準使用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標志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
6、對負責起草國家標準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的獎勵;對負責起草國家行業標準和市級地方標準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
(五)扶持企業融資
1、對在發行過程中生產經營正常,未出現本息逾期償還情況及其他違法違規事項,已成功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企業,給予一定扶持。
2、鼓勵企業改制上市,對改制成功上市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的獎勵。
3、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縣融資擔保中心在融資擔保過程中給予減半收取擔保費的扶持。
(六)鼓勵引進新企業
1、對新注冊并落戶到園區,取得項目備案或核準手續,并按要求開工和竣工投產的實體型企業,按其對本縣財政的實際貢獻,給予3年50%的補貼。
2、對新注冊并落戶本縣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其主要加工生產原料使用崇明本地農產品資源的,根據企業對縣級財政的實際貢獻額給予前2年100%的扶持,后3年50%的補貼。
三、組織實施
(一)建立聯席會議
縣政府建立由分管工業副縣長為召集人,縣發改委、縣經委、縣科委、人保局、縣財政局、縣政研室、工商崇明分局和縣質量技監局等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崇明縣促進工業發展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縣經委負責。
(二)規范項目申報
企業根據聯席會議辦公室的通知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經注冊所在地鄉鎮或園區初審后上報。上報內容必須與實際情況相一致,一旦發現存在實質性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將按有關規定處罰。
四、附則
(一)本暫行辦法所指園區是本縣范圍內經國家有關部門和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市級以上產業園區。
(二)對獲得市級以上專項資金扶持的技改項目,按國家和市有關文件精神由縣財政予以配套。
(三)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對企業同時享受就業扶持等財政獎勵及補貼的,實行總量控制和平衡,不超標準重復享受。凡同一項目、同一類別在獲得獎勵級別上升時只補級差。
(四)本暫行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如遇需要,則作相應調整。本縣已頒布的相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暫行辦法由縣經委負責解釋。
崇明縣促進工業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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